为了规范公务卡使用行为,新管理办法规定四道“红线”:
各单位在市级公务卡业务代理银行中自选一家发卡银行签订协议后报备,在职职工及聘用人员变动须及时办理公务卡申办或注销手续。
与公务卡相关的财务报销、资金划转等业务均通过公务卡支付管理系统办理。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原则上不允许透支现金;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到财务部门报销应不晚于公务卡到期还款日前3个工作日;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支付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将严肃追责。
公务卡实施情况纳入惩防体系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记者廖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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